廈門東海職業(yè)技術學院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組織管理制度
第三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
第四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
第五章 舉辦者與學院之間的權利和義務
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
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八章 附 則
廈門東海職業(yè)技術學院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實現學院的辦學宗旨和培養(yǎng)目標,規(guī)范學院的運作與發(fā)展,界定學院相關利益者的責、權、利關系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學院概況:
(一) 名稱:廈門東海職業(yè)技術學院(以下簡稱:學院)。校址:廈門市同安區(qū)五顯中路280號;郵編:361100。
(二) 性質:全日制民辦高等職業(yè)學校。
(三) 宗旨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政策,以鄧小平同志"三個面向"為辦學指導思想,弘揚陳嘉庚先生愛國興學的崇高精神,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,培養(yǎng)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的,既掌握現代科技專業(yè)知識,又能從事經營管理的技能型、應用型人才。
(四) 學院由泉舜集團有限公司舉辦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。學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或由舉辦者委派。
(五) 教育形式:
(1) 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;
(2)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及高等自學考試助學教育;
(3) 對外開展教育教學交流與合作辦學工作;
(4)各類非學歷職業(yè)技術培訓。
(六) 辦學規(guī)模:學院規(guī)劃在校生規(guī)模6000人。
(七)辦學特色:學院堅持職業(yè)教育與職業(yè)技能培訓結合、基本技能培訓與專業(yè)技能培訓結合、產學合作教育和國際合作交流的辦學特色。
(八)辦學目標:奮發(fā)圖強,努力把學院辦成中國一流的高等院校。
第二章 組織管理制度
第三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,其成員由舉辦者推選產生。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,每屆五年。
第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聘任和解聘院長(擬任院長報省教育廳核準)、副院長,并決定其報酬事項;
(二) 修改、審定學院章程和審定學院規(guī)章制度;
(三) 委派學院的法定代表人,代表學院簽署有關合同及文件,依法行使學院決策權、執(zhí)行董事會決議;董事長對涉及學院投資、對外融資、銀行信貸、財務管理、購并及院級領導任免等享有決策權。
(四) 制定發(fā)展規(guī)劃,審定辦學方案,批準年度工作計劃;
(五) 籌集辦學經費,審核預算、決算;
(六) 審定學院的機構設置,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;
(七) 決定學院的變更、分立、合并、終止等;
(八) 對學院對外投資、向他人借款或借款給他人作出決議;
(九)決定學院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五條 學院設院長1名,副院長若干名,院長、副院長由董事會決定聘任、解聘(院長需報請主管部門核準)及其報酬事項。院長、副院長每屆任期五年,屆滿由董事會決定是否留任。
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,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執(zhí)行董事會的決定;
(二) 實施發(fā)展規(guī)劃,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財務預算和學院規(guī)章制度;
(三) 組織學院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活動,保證教育教學質量;
(四) 主持擬訂學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;
(五) 根據學院教職工編制定額,聘任和解聘教職工,實施獎懲;
(六) 負責學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保衛(wèi)工作;
(七) 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。
院長須事先經學院董事會或董事長書面授權,方得對外簽署合同性文件,而且必須加蓋學院公章方為有效。
第六條 學院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和《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》,建立黨的基層組織。
學院基層黨組織堅持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,執(zhí)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、教育法規(guī)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領導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和統戰(zhàn)工作,領導工會、共青團、教代會、學生會等群眾組織,支持董事會和學院行政領導依法辦學、行使職權。
學院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參加董事會。
第三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
第七條 學院聘任有教師任職資格的教師,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,保障教職工的工資、福利待遇,并按規(guī)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。
第八條 學院依法建立工會,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,并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,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的權利。
第九條 學院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(yè)務培訓。
第十條 教師應當遵紀守法,為人師表,關愛學生,鉆研業(yè)務,完成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任務。
第十一條 學院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,該隊伍的主體是黨政干部、共青團干部、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、輔導員和班主任。
輔導員和班主任是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、實施者和指導者。專職輔導員可按助教、講師、副教授、教授的要求評聘相關學科的專業(yè)技術職務。中青年專業(yè)教師都要從事一定時間的輔導員、班主任工作。
第十二條 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,按國家規(guī)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和貧困學生資助制度,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。
第十三條 學院加強實踐教學環(huán)節(jié)和職業(yè)技能培養(yǎng),實行“學歷證書+職業(yè)資格證書”的辦學模式。
第十四條 受教育者應當遵紀守法,尊敬師長,努力學習,完成規(guī)定學業(yè),養(yǎng)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,并按規(guī)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。
第十五條 受教育者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學發(fā)展觀,認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職業(yè)技能,樹立正確的世界觀、人生觀、價值觀,養(yǎng)成良好的道德品質,成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。
第四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
第十六條 學院經費來源:
(一) 舉辦者出資;
(二) 學院依照民辦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標準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等;
(三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條 學院經費使用:經費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、改善辦學條件和學院教育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;辦學結余,根據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出資人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報,并確保每年至少提取凈收益的25%作為學院的發(fā)展基金,用于學院的建設、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第十八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、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,并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設置會計帳簿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十九條 學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,編制財務會計報告。
第二十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、院長換屆或更換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二十一條 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,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,并公布審計結果。
第五章 舉辦者與學院之間的權利和義務
第二十二條 學院舉辦者按時足額向學院投入辦學資金,保證學院開辦經費、持續(xù)運作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所需資金如期到位。
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要不斷增加資金投入,改善辦學條件,確保教育教學設施、儀器設備、圖書資料等符合標準,滿足需求,保障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(guī)定的要求。
第二十四條 學院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(jiān)督,依法進行財務審計,確保辦學經費專款專用。
第二十五條 出資人可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,在國家規(guī)定的范圍內,從辦學節(jié)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報。
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
第二十六條 學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終止,由董事會表決通過,在進行財務清算后,報審批機關批準。
第二十七條 學院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剩余財產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二十八條 學院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、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,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學院終止時,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。
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學院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十五日內,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(guī)定的事項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舉辦者審定,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生效實施。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舉辦者。
(依申請公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