廈門東海職業(yè)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(試行)
為進一步加強學術管理,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、制度和規(guī)范,發(fā)揚學術民主,開展學術交流,不斷提高教學、科研、文化傳承和服務社會的能力,促進學校科研水平和學術水平的提高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(guī)程》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學術審議機構,是學校最高學術組織,負責組織推動學校學術活動,促進對外學術交流。
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在學校領導下,對全校的學術性問題進行咨詢、指導、評審和決策。
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黨的有關教育、科技工作各項方針政策,貫徹求實創(chuàng)新精神,提倡協(xié)作攻關和良好的科研道德,發(fā)揚學術民主和科學、公正的良好風尚,積極推動學校的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開展。
第二章 組織
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7-15名委員組成,設主任委員1人、副主任委員1-3人、秘書長1人。根據工作需要,可聘請3-5名院外專家(包括行業(yè)企業(yè)專家、本科院校教授和其他高職院校教授)擔任名譽主任、委員或顧問。
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委員組成應秉承學術開放與兼容并包的思想,充分考慮組成人員的學科、專業(yè)分布和年齡結構。委員由有關方面充分協(xié)商后推薦,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,由校長聘任。
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: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;堅持原則,作風正派,辦事公正,聯(lián)系群眾;具有副高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稱;具有全局觀念和履職能力,熱心參加學術委員會組織的科學研究的審議與評定等學術工作。
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,每屆任期三年,可連聘連任。在每屆任期內,可根據實際需要,按照一定的審批程序,對部分學術委員會成員進行適當調整;委員在任期間退休或離開學校崗位連續(xù)一年以上不能參加學術委員會活動的,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可提出申請,經學術委員會會議同意,可作為替補委員參加學術委員會的活動。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撤換,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出并經學術委員會委員多數通過,報校長批準。
第三章 工作職責
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責:
(一)審議學校的科研發(fā)展規(guī)劃與年度計劃,并為學校制定長期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專業(yè)建設規(guī)劃和教學發(fā)展規(guī)劃提供咨詢。
(二)審議學校學術活動方面的重大決策事項,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務、重大科技項目的開發(fā)、科研機構設置與建設等;
(三)評議各級各類縱向或橫向科研項目申報立項的可行性,并推薦上報;
(四)對校級科研項目進行論證、立項審批、驗收和結題;
(五)評議、評審學校優(yōu)秀科研成果,并按要求向上級推薦獲獎項目;
(六)審議培養(yǎng)學術帶頭人,建立科研梯隊、促進科研隊伍整體作用的發(fā)揮;
(七)指導學校學術和科研信息交流活動,推動校內外、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。
(八)管理科研人員的科學研究行為;
(九)承擔學校委托的其他科研決策、咨詢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召開,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,可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。到會委員人數達到或超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,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。
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題,由秘書長負責收集和準備,報請主任委員審定。提出議題的委員,負責做好會前準備工作;對于需聽取委員咨詢意見的議題,應事先將有關資料發(fā)至每位委員,以做好發(fā)言準備。
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學術民主,到會委員應針對會議議題,充分發(fā)表意見,提倡不同學派和不同學術見解的自由探討。對于重大問題或者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見的議題,可根據主任的提議,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,形成集中意見,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數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對會議討論情況及不同意見,不得在會外散布或泄漏。
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議題涉及委員回避制度。當會議議題涉及到會委員本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時,該委員在討論該議題時應予回避。
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重大學術事項時,可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列席會議,廣泛聽取意見。對于某類學科的特殊問題或某些專業(yè)性很強的重大學術事項,經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,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,可組成常設或臨時性專門委員會、專家組進行評審;根據實際情況,此類專門委員會或專家組得出的初步評審結果,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審核后,直接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。
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決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。在學術問題上,注意尊重少數人的意見。
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會議記錄制度,記錄內容包括:會議日期、地點、出席委員人數、缺席委員名單、議題、咨詢評審意見、審議結果或會議形成的集中意見、會議主席簽字等。會議記錄及相關材料由秘書處按規(guī)定保管和歸檔。
第十七條 學校為學術委員會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和必要條件。
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。其解釋權屬學術委員會。